(2017)桂1030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农正光与罗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光,罗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425号原告:农正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西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羡,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广西西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正光诉被告罗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正光以被告罗羡已经认可合同有效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正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农正光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姿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