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江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建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97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高原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