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许万余、刘锦兰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9刑申17号许万余、刘锦兰:你们因许杰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刑初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苏09刑终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们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宣告无罪。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原审被告人许杰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马祥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有原审被告人许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上,你们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