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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6894赵建与赵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赵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6894号原告:赵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赵淑雅,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赵建诉被告赵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赵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思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