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6894赵建与赵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赵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6894号原告:赵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赵淑雅,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赵建诉被告赵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赵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思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