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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新宝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新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04号罪犯钟新宝,曾用名:金洪,男,1983年2月3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畲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钟新宝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2550分,兑换表扬4次;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207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新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新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