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319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16层1902室。法定代表人:李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丽,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雒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