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梁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梁中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初1702号原告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细雄,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中文,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建中村。原告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源辉海公司)与被告梁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细雄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梁中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涟源辉海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租金18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3.0%支付违约金10800元(从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梁中文未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被告梁中文在原告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钢架管、扣件用于娄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并于2014年10月5日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承租方未结付租金,出租方按实际逾期时间加收违约金(日率)3.0%。被告梁中文向原告交了10000元的押金。后被告梁中文归还了租赁的钢架管、扣件,2015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梁中文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梁中文2015年12/5号押金壹万元抵租金实欠壹万捌仟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梁中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原告与被告梁中文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梁中文尚欠原告涟源辉海公司租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涟源辉海公司要求梁中文立即偿还租金,本院予以支持。三、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梁中文并没有提出违约金计算过高的抗辩,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从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支付违约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中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涟源市辉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000元,违约金10800元,合计28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梁中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