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学权与孔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学权,孔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钟学权。被执行人:孔德宝。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