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学权与孔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学权,孔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钟学权。被执行人:孔德宝。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