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被财、周维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被财,周维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周被财,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周维如,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周被财与被执行人周维如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