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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0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金家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禄丰县彩云镇东营村委会,现住禄丰县金山镇易家村。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未能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的借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5020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   俊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玉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