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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滕巧华与刘治国、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巧华,刘治国,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滕巧华,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刘治国,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范夺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奎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明。申请执行人滕巧华与被执行人刘治国、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25858.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已履行人民币414314元,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911544.7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