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成龙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473号罪犯王成龙,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2012)台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龙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