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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华英、戎燕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英,戎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马华英,女,1977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戎燕娟,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马华英申请执行戎燕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华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公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除被执行人一套房产抵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对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