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与孙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孙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57号原告: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国良,经理。被告:孙彬彬,男,现住隆化县。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与孙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隆化县华鑫彩钢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安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