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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穆俊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穆俊国,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穆俊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900元、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3023元),被执行人穆俊国于2017年11月29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