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恩平,郁恒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马恩平,女,196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129,身份证号码:372822196610280041 被执行人郁恒志,男,196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华园小区A区4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371322196701180216 本院在执行马恩平与郁恒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廖成龙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马恩平,女,196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129,身份证号码:372822196610280041 被执行人郁恒志,男,196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华园小区A区4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371322196701180216 本院在执行马恩平与郁恒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林平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