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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林美兴与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兴,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3898号原告:林美兴,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北大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吴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该公司员工。原告林美兴与被告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星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美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被告星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美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星海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违约金以11011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6年8月8日起计至权属证书实际办妥之日止);2.判令星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林美兴与星海公司就购买位于平潭县育英中学北侧(星海湾1号)第**幢**层**号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1101116元,约定星海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36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且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美兴依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星海公司至今未依约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星海公司辩称:1.本案未能如期办理产权登记系政府迟延办理相关手续,并非答辩人原因,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林美兴诉请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应予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0日,林美兴与星海公司就购买位于平潭县育英中学北侧(星海湾1号)第**幢**层**号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1101116元,约定星海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36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且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美兴依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2014年12月31日,星海公司依约交付诉争房产,但迄今未办妥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林美兴依约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依据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且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依照相关规定,合同中所称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包含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鉴于目前已实行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故星海公司应负完备办理诉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协助林美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之义务。星海公司以未办理诉争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系政府原因所致理由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星海公司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林美兴主张违约金自2016年8月8日计算至取得权属登记证书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美兴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1101116元的日万分之一,自2016年8月8日起计至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林美兴办妥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由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子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