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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向光平与温洪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平,温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光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9日,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温红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1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办理向光平申请执行温红军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志林代理审判员  徐 轩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