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雷炎大街711号帝豪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富,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尤秋梅(周富妻子),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武广,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贾淑荣(武广妻子),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段海江,男,1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翠红(段海江),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秋梅已履行部分义务,经调查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