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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海伦市雷炎大街711号帝豪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富,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尤秋梅(周富妻子),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武广,男,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贾淑荣(武广妻子),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段海江,男,1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翠红(段海江),女,,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周富、尤秋梅、武广、贾淑荣、段海江、李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秋梅已履行部分义务,经调查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