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8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任永江与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江,徐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029号原告:任永江,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徐力,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任永江与被告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本金部分为4500元,其余不变。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6日,被告徐力由第三人吴国昌担保向原告任永江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徐力仅归还了本金5500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永江借款本金45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4500元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