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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喜飞与苗成厚、韩吉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喜飞,韩吉岩,苗成厚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187号原告:何喜飞,男,1944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韩吉岩,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被告:苗成厚,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喜飞与被告韩吉岩、苗成厚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喜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喜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何喜飞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