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喜飞与苗成厚、韩吉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喜飞,韩吉岩,苗成厚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187号原告:何喜飞,男,1944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韩吉岩,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被告:苗成厚,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喜飞与被告韩吉岩、苗成厚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喜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喜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何喜飞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