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惠金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嘉鱼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惠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嘉鱼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1236号原告:任惠金,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嘉鱼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沿湖大道**号。代表人:余艳,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原告任惠金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嘉鱼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