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第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茹莹与谢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莹,谢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92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第3924号申请执行人:茹莹,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谢毅,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茹莹与被告谢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谢毅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茹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5,000元及上述借款利息(以15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3,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银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市中支行等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被执行人谢毅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现已轮候查封该房屋,并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对房屋拍卖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