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服装一厂、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服装一厂,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服装一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号。法定代表人:曹世楼,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骁,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路腾达道联东优古工业园20-3。法定代表人:唐利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会生,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玢,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服装一厂(以下简称服装一厂)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津01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服装一厂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2014年5月11日天津市天气预报,当天为小雨,并非大雨,且千图公司至今未提供成衣、布料被雨水浸泡的证据,两审法院直接认定千图公司提供的成衣损失清单即为当日受损的物品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信公司)未对损失清单所列物品与2014年5月11日雨水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且其依据吊牌价格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鉴定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存在成衣受损事实,受损金额应以千图公司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记载的数据为准。(三)千图公司事后未尽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且其主张的损失超过了服装一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的预见。另外受损衣物的残值应在赔偿款中抵扣。综上,服装一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千图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装一厂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服装一厂与千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服装一厂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因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导致千图公司承租的房屋漏水,二审判决判令其对千图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损失数额问题,一审法院委托了国宏信公司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该公司具有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资质,从事涉案价格评估工作的人员亦具有相应价格鉴证资格并出庭接受询问,且国宏信公司与本案纠纷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二审法院以国宏信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认定千图公司损失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虽然服装一厂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服装一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