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张金民、尤志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张金民,尤志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213号原告:王海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张金民,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尤志河,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王海军与张金民、尤志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子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