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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与王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王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559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攀,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煜,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诉被告王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