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秦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秦东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503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陕0503执286号、(2017)陕0503执109号。(2016)陕0503执286号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8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800万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100万保证金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两项均计算至款项付清款之日),给付诉讼费37400元;(2017)陕0503执109号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41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日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临时设施折价款及其他损失32万元,诉讼费26454元。两案合计执行款项本金为1356.3854万元(含两案诉讼费)及利息部分;两案执行费用合计11.98万元。本院对该二案在执行中予以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远翔公司因经营不善,大量负债,现已无力运转,更无资金偿付。仅有一幢在建的半成品“华州御府”商住楼盘,设计建筑面积20970㎡,土地6.36亩。本院遂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查封了该在建楼盘7-26层(含地下室,1-6层已由渭南市中院另案处理)。查封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报请中院委托鉴定评估,经评估该在建楼盘7-26层(含地下室及7-26层所占土地份额2717.28㎡)的净价值为1680.4112万元。其中:7-26层主体建筑面积1419.80㎡,价值14616686元;地下室建筑面积1696.54㎡,价值714650元;土地面积2717.28㎡,价值1472776元。评估报告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以评估价1680.4112万元推送淘宝网进行网拍,经网拍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秦东公司书面申请,愿意以流拍价1680.4112万元(保留价)接受该流拍财产进行以物抵债。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秦东公司属所建7-26层建筑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人,对该建筑物及所占用的土地份额价值一并享有优先权,现经拍卖流拍后,申请人请求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对地下室价值部分,因申请人秦东公司不具有唯一优先权,且该标的物有多案执行的申请人主张优先权,请求参与分配,故此地下室价值部分暂不纳入本案申请人秦东公司以物抵债的范围。故作出了(2016)陕0503执286号、(2017)陕0503执109号以物抵债裁定,将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华州区咸林大街与天门路十字西北角(原工商局旧址)处在建的“华州御府”楼盘7-26层(建筑面积14190.80㎡)及所占份额土地2717.28㎡按拍卖保留价1608.9462万元,交付申请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物抵债。抵偿申请人债额1608.9462万元。现申请人债权已经抵债后得以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陕0503执286号、(2017)陕0503执109号合并执行的二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