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139号原告: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号*****号。法定代表人:刁培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仵建平,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张淑君,女,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起诉状中起诉期间段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元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