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雪坤、吴江市昱达喷织厂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雪坤,吴江市昱达喷织厂,顾海明,钮金虎,陈雪玲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224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路1908、1910、1912、1914、1916、1918号。法定代表人:俞玉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正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坤。被告:吴江市昱达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中旺村。投资人:钮金虎。被告:顾海明。被告:钮金虎。被告:陈雪玲。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雪坤、顾海明、钮金虎、陈雪玲、吴江市昱达喷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3776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凯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为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