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丙亚与新郑市盛和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丙亚,新郑市盛和嘉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郑丙亚,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新郑市盛和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莲花中路。法定代表人:王莹,负责人。关于郑丙亚申请执行新郑市盛和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郑市盛和嘉源置业有限公司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