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军燕与刘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军燕,刘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龚军燕,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刘盛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龚军燕与刘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盛平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胡红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