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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司救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黎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5司救执8号申请人:史黎建,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史黎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史黎建向本院申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事实和理由:史黎建与彭鹏健康权纠纷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判令彭鹏赔偿史黎建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彭鹏无偿还能力,导致该10000元长期不能执行。申请人史黎建无固定工作,现又因事故后遗症长期住院,其父母也无固定工作,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23日晚,彭鹏电话邀约史黎建到其家中,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彭鹏用刀将史黎建砍伤。经司法鉴定,史黎建所受伤构成轻伤。后彭鹏与史黎建达成赔偿协议,由彭鹏赔偿史黎建医疗费共5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彭鹏共支付史黎建40000元,余下10000元未能给付,史黎建遂诉至法院,要求彭鹏赔偿10000元。2014年4月15日,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判令彭鹏赔偿史黎建10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彭鹏无职业,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史黎建被彭鹏砍伤右手,因事故后遗症无法工作,其父母亦无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其经济困难的事实有宜昌市西陵区镇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史黎建因与彭鹏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彭鹏应赔偿史黎建10000元,现因彭鹏无固定职业,该案不能有效执行。史黎建因该起事故导致轻伤,其本人及父母均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史黎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国家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史黎建国家司法救助1000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