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中诉被告赵某光、王某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赵某光,王某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38号原告:王某中,女,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张宝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光,男,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王某红,女,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中诉被告赵某光、王某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某中负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相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