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淑莲与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莲,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416号原告:陈淑莲,女,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7层3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服。本院在审理陈淑莲诉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4日向陈淑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陈淑莲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