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谷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谷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谷祥,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谷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敬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彭谷祥先后38次在娄底市新合作湘中物流园盗窃电线67554米,2300余斤,销赃后收赃款2547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人民币201505元。2017年5月6日,被告人彭谷祥再次到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彭谷祥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彭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谷祥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谷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谷祥发现娄底市新合作湘中物流园(以下简称湘中物流园)内每栋楼的房门都没锁,且电线都已装好无人看管,便萌生了盗窃房内电线的想法。之后,彭谷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窜入湘中物流园B区6号楼,在6号楼的第三层盗取电线40多斤,销赃至娄底市金谷��场60栋颜某的废品回收店内,得赃款400多元。此后,彭谷祥每隔一至两天就以同样的方式先后7次到湘中物流园B区6号楼第三层、第四层房内盗窃电线,均销赃在颜某的废品回收店。彭谷祥共计在湘中物流园B区6号楼盗窃8次,共盗得电线400多斤,销赃后共得赃款4500多元用于赌博。经鉴定,湘中物流园B区6号楼被盗电线10962米,价值人民币32991元。2、2017年1月31日(即2017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彭谷祥因春节期间赌博输了钱,便携带老虎钳窜至湘中物流园B区5号楼第三层盗窃电线,从房内盗窃电线90多斤销赃在颜某的废品回收店内,得赃款900多元。此后,彭谷祥每隔两至三天就以同样的方式先后21次到湘中物流园B区5号楼第三层至第十二层房内盗窃电线,均销赃在颜某的废品回收店内。彭谷祥共计在湘中物流园B区5号楼盗窃22次,共盗得电线1500多斤,销赃后得赃款15000多元用于赌博。经鉴定,湘中物流园B区5号楼被盗电线48582米,价值人民币144735元。3、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谷祥又因赌博输了钱,又窜至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第三层盗窃电线,从房内盗窃70多斤销赃在颜某的废品回收店内,得赃款700多元。此后,彭谷祥每隔两至三天就以同样的方式先后7次到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第三、四、五层房内盗窃电线,均销赃在颜某的废品回收站内。彭谷祥共计在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盗窃8次,共盗得电线400多斤,销赃后得赃款5970元用于赌博。经鉴定,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被盗电线8064米,价值人民币23779元。2017年5月6日,被告人彭谷祥再次到湘中物流园B区3号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彭谷祥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彭谷祥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谷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娄价认定[2017]129号,证明被告人彭谷祥盗窃电线价值人民币201505元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湘中物流园B区6号楼、5号楼、3号楼系作案现场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湘中物流园发生盗窃电线的情况很多次,都是铜芯电缆线,主要是6平方的铜线,几乎天天有人来偷,具体丢失多少还没有统计。3号楼被盗大约1.5万米,损失5万元左右,5号楼被盗大约5万元,损失20万元左右,6号楼被盗约1.5万米,损失5万元左右的事实;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湘中物流园B区3栋第三、四、五层被盗了,经计算每一层被盗电线2688米,三层共计8064米,电线进价是3.04米,直接损失24514.56元。B区5栋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层被盗了,经计算每一层被盗电线4858.2米,十层共计48582米,电线进价是3.04米,直接损失147689.28元。B区6栋第三、四层被盗了,经计算每一层被盗电线5481米,二层共计10962米,电线进价是3.04米,直接损失33324.48元的事实;7、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彭谷祥扛一共尼龙袋来其店里,说卖点废品给其,他把袋子打开,其看到是2米长左右的废电线。其当时问他是不是偷盗品,其不收偷盗品,他说不是偷的,是捡的,所以其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收下了,大约50斤左右。之后此人每隔几天就背一袋子废电线来卖,每次都是50到80斤左右。彭谷祥从2016年年底到2017年5月初这段时间,陆陆续续卖废品到其店里大概有30来次,每次重量都差不多,50到80斤左右,每斤都是10元左右的价格的事实;8、被告人彭谷祥的供述,证明其在娄底湘中物流园B区6栋楼、5栋楼、3栋楼一共盗窃电线38次,其中6栋楼8次,5栋楼22次,3栋楼8次。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其捡破烂经过湘中物流园,看到新建了许多房子,房子搞好了装修且房门都没有上锁,其就想着搞些电线换钱过年,其就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到物流园,在6栋楼的三楼剪了四十多斤电线,之后把电线卖给颜某的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多元。此后,其几乎是每隔一到两天就到物流园6栋楼偷一次电线,每次偷四十到七十多斤电线,一直到农历2016年底,其在6栋楼共偷了8次,所得电线有450斤左右,共得钱4500元,这些钱被其打牌输光了。2017年1月31日,其因打牌输光了钱,其又想到物流园去偷电线,其去了5栋楼三层剪了90多斤电线,把电线卖到颜某的废品回收站,卖了900多元��。之后,每隔两三天其就到物流园5栋楼偷一次电线,每次偷六十到九十多斤,从三层一直偷到十二层,一共偷了22次,偷了1500斤左右,其将这些电线卖给颜某的废品回收站,共得15000多元,这些钱被其打牌输光了。2017年4月中旬,其又带着剪线钳到3栋楼第三层偷了70多斤电线卖到颜某的废品回收站,得了700多元。此后其隔了两天到第三层偷一次,偷了80斤电线,得了800元钱,4月28日,其又去偷了,偷了52斤,卖得520元。因为其打牌老是输,所以其就想多偷点多卖点钱,5月1日、3日、4日、5日,其连续四次到物流园3栋偷电线,因为5日那天剪得太多,一次拿不动,就留了一部分准备第二天去拿,5月6日其去拿电线时被抓住了。在3栋楼其共偷了8次,共偷了600斤左右,一共卖得5970元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人彭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谷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谷祥辩解其能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谷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若安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