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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杰诉袁春林、袁春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袁春林,袁春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848号原告:陈杰。被告:袁春林。被告:袁春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男,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杰诉袁春林、袁春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被告袁春林、袁春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春林、袁春耿返还陈杰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袁春林以需要用钱为由向陈杰借款15万元,并为陈杰出具借据一份,袁春耿为袁春林提供担保,借据载明:借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后陈杰多次催要,袁春林、袁春耿至今拒不偿还。袁春林、袁春耿辩称,袁春林借款15万元属实,袁春林是用其名下一辆汽车作为抵押借款的;袁春耿提供担保也属实,也是用其名下一辆汽车提供担保的,目前两辆汽车均在陈杰处扣留。陈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借条一张,借据一张,证明被告袁春林向原告借款十五万元,有其本人签名并捺印。二、担保人承诺书一份,证明袁春耿为袁春林提供担保。三、收据一份,证明收到借款十五万元。针对陈杰提交的证据,袁春林、袁春庚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是被告写的属实,借钱内容属实,收据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袁春林向陈杰借款15万元,并为陈杰出具借据一份,上有:“借据:本人(借款人)袁春林今借到(出借人)陈杰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借款日期2017年9月6日,利率为每月2%。”字样,袁春林在借据上签字、捺印,袁春耿为袁春林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捺印。后陈杰催要未果,以袁春林、袁春耿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袁春林、袁春耿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袁春林向陈杰借款1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陈杰要求袁春林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袁春耿为债务人袁春林向陈杰的借款150000元提供保证,由袁春耿出具的担保书以及袁春耿的陈述予以确认,足以认定,袁春耿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杰要求袁春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陈杰借款150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袁春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在偿还借款后向被告袁春林追偿。如果不按判决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袁春林、袁春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