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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木金与被执行人温国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金,温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陈木金,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温国初,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陈木金与被执行人温国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温国初应退还购房款375000元及利息和代交的案件受理费6925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木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欧学军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