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屈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屈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214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6928993F,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北新世纪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该公司法务。被告:屈春梅,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华维尚品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屈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纳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