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破申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9-129号。负责人:叶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华,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法定代表人:孙盈,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9月29日,本院执行局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同意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由,移送本案。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盈。本院经申请人申请执行,将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拍卖后所得款项774.9万元,但其债务达800万元以上,目前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对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数额巨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对被申请人三门升阳密封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廷能审 判 员 陈永强审 判 员 潘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