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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卢书现、韩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卢书现,韩彬,荆召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7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90号。负责人:王小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书现,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彬,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荆召杰,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被告卢书现、荆召杰、韩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代蔚青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