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975号原告:满洲里市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关宏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满洲里市恒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