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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小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刚,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赵小刚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致邮政花园小区门前路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向前摔倒滑行,与被害人宋某驾驶豫U×××××号牌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赵小刚受伤。经检测,赵小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赵小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互不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刚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小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