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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2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韶峰、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俊,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泽臣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张宁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存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