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7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3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73号。负责人赵文津,行长。被执行人: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0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曲世军,董事长。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诉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2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23号楼2至3层23-3号楼。。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23号楼2至3层23-3号楼。。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娜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