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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书修与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修,张文郁,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修,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被执行人张文郁,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陈莉莉,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文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修与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存款121.5636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雅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