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书修与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修,张文郁,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修,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被执行人张文郁,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陈莉莉,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文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修与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郁、陈莉莉存款121.5636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雅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