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黄少芬与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芬,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3601号原告:黄少芬,女,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飞、颜丽丽,分别是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法定代表人:蔡伏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布思艳、肖琇文,均为被告单位员工。原告黄少芬诉被告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物业部工人岗清洁工,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固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并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正常工作时间月基本工资为1550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告在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两度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当即表示对此不予认可。事实上原告并不存在旷工,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少发原告的工龄奖金972元及工资2080.05元,共计3052.05元。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少发的工龄奖金及工资共计3052.05元;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0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一、原告清楚知道被告单位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予以签名确认,亦清楚知晓被告的工作岗位性质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执行八小时标准工时轮班制,安防员要上早、中、夜班岗;二、原告在2016年8月15日至11月29日期间,不服从排班表的安排,擅自不去上中、夜班岗,累计旷工共27天,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单位造成了门岗值班室空岗、缺岗的事实,使被告单位物业管理部的工作出现了极大的被动;三、原告对被告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要求均清楚知晓,并清楚违纪后果,且全部进行了书面确认。原告在旷工期间未按《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所述职责履行责任,已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的规章制度,被告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被告单位不存在要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040元的问题;四、被告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制定了《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薪酬分配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被告单位是依据以上规章制度实施工资发放的,原告对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十分清楚熟悉并予以了签名确认;五、原告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份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被告单位根据《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薪酬分配方案》的规定,依法发放了原告的岗位、绩效工资,为此,被告单位不存在少发工龄奖金及工资3052.05元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对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就本争议问题曾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369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如下:“2006年12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在物业管理部任职安防员。原告在职期间,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在原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原告每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高温补贴、交通补贴等构成;被告每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当月工资,并提供有工资单,需原告签收。原告上班需进行指纹打卡考勤。2015年6月22日之前,原告的上班班次包括早、中、晚班;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原告固定上早班,时间为8:00至16:00,每周轮休2天;2016年8月15日起,原告的上班班次调整为早、中、晚班,每周轮休2天,原告不同意该调整,并自该日起,如有排班则均按早班班次上班。2016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存在旷工行为,其根据《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于当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最后工作至该日并于当天离职。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另查明,2014年9月1日,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其已阅悉《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薪酬分配方案》、《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部出勤明细表证据内容显示,原告2016年8月旷工5天、2016年9月旷工15天、2016年10月旷工7天、2016年11月旷工15天。仲裁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发放等问题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其月工资标准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均为4368元;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女职工上夜班不方便以及需照顾家庭等,故只安排其上早班,但被告又自2016年8月15日起将上班班次调整为早、中、晚班,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向经理口头提出异议,双方一直在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但并未约定早、中、晚班轮班制,则在实际工作中实行轮班制,需双方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根据被告提交的排班表证据可见,其排班并未存在轮班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具科学性、合理性,并不完全是按早、中、晚班进行排班;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六点的约定,被告应提供适合女职工工作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否则将影响到原告的身体建康,而被告并未提供女职工上夜班的劳动条件,故自2016年8月15日起如有排班,原告均按早班班次打卡上下班;原告是被告安保部仅有三位女职工之一,被告并未给予人文关怀,忽视其特殊需求,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每月岗位工资应发608元、绩效工资应发362元、交通补贴应发200元、高温补贴150元,但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存在未足额发放的情况,被告应当支付;据了解,自2017年1月起,被告将按10元/年的标准每月补发增加的工龄工资,虽原告已离职,但被告应当支付。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原件);2、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2014年9月1日)(原件);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4、原告银行卡交易流水(原件);5、原告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工资条(原件);6、绩效考核结果说明(复印件);7、严重警告(记大过)通知书(2016年9月6日)(复印件);8、通知书(2016年10月24日)(复印件);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0、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1、打卡记录视频刻录件(光盘)。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主张,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均为4719元;原告的工作岗位一直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三班倒,每天工作8小时,被告从未承诺原告只需上早班;2016年8月15日,原告不认可被安排上中、晚班,并主张只上早班,事实上被告并非调整原告的排班,只是根据工作需要正常排班,这亦属于被告的管理自主范围;被告一直是按早、中、晚班来安排安保人员的上班班次,原告也不应例外,其只愿上早班,不利于被告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原告每月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固定数额,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系根据考核情况浮动进行发放,高温津贴和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被告并未扣发原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原告扣款明细详见被告提交的物业管理部发放项目明细表证据。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劳动合同(原件);2、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3、岗位聘用协议(原件);4、岗位聘期顺延协议(2015年8月)(原件);5、岗位聘期顺延协议(2016年1月)(原件);6、物业管理部安防员岗位说明书(原件);7、物业管理部2015年1月至6月出勤明细表(原件);8、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工作会议签到表(2016年8月17日)(原件);9、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9日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员值班表(原件);10、物业管理部2016年7月至11月出勤明细表(原件);11、微信截屏(打印件);12、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工作会议签到表(2016年8月24日)(原件);13、警告(原件);14、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工作会议签到表(2016年8月31日)(原件);15、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工作会议签到表(2016年9月2日)(原件);16、物业管理部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签名确认(2016年9月6日)(原件);17、物业管理部全体职工大会会议2016年9月6日(一)、(二)录像视频刻录件(光盘);18、严重警告(记大过)通知书(原件);19、绩效考核结果说明(2016年8月份)(原件);20、EMS快递单(2016年9月9日)(原件);21、2016年8月份物业管理部员工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原件);22、物业管理部安防队工作会议签到表(2016年9月14日)(原件);23、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处分登记表(原件);24、EMS快递单(2016年9月20日)(原件);25、物业管理部2016年8月、9月发放项目明细表(原件);26、2016年9月份物业管理部员工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原件);27、严重警告(记大过)通知书(原件);28、EMS快递单(2016年9月30日)(原件);29、绩效考核结果说明(2016年9月份)(原件);30、2016年10月份物业管理部员工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原件);31、物业管理部2016年10月发放项目明细表(原件);32、通知书(2016年10月)(原件);33、EMS快递单(2016年10月21日)(原件);34、公证书(原件);35、绩效考核结果说明(2016年10月份)(原件);36、2016年11月份物业管理部员工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原件);37、物业管理部2016年11月发放项目明细表(原件);38、通知书(2016年11月)(原件);39、EMS快递单(2016年11月21日)(原件);40、2015年1月至12月工资单(原件);41、2016年1月至11月工资单(原件);42、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原件);43、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薪酬分配方案(原件);44、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原件);4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原告确认证据1、6至10、13至17、22、25、30、36、39至45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12、18至21、23、24、26至29、31至35、37、38的真实性;原告仅确认证据2中其本人签名、签订时间以及第十点内容的真实性,不确认第四、五点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不确认证据3至5中关于薪酬分配办法以及确认已经阅悉薪酬分配办法和考核奖惩等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确认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仅确认证据11中2016年7月内容的真实性,不确认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有关书证、仲裁庭审笔录等为据,证据确实,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被告的争议问题作出如下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提出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物业管理部安防员,被告对该岗位实行早、中、晚轮班制工作时间,符合行业惯例。原告在2015年6月22日之前的班次为早、中、晚班,其应当知悉自己的岗位存在轮班制上班的可能性。在2016年8月15日班次调整为早、中、晚班后,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一致情况下,在有其他排班时自行按早班班次上班,该行为违反被告的劳动纪律。被告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以原告存在旷工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已签名确认其已阅悉《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薪酬分配方案》、《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奖惩暂行规定》。被告根据原告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作表现,按上述规章制度计发原告的工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少发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起按10元/年的标准每月补发增加的工龄奖金,但其已于2016年11月29日离职,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在职期间每月已领取工龄奖金,其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工龄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黎 昕人民陪审员 陈伟坚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寒刘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