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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辉与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人格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辉,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426号原告:武辉,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局。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奇,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财,男,该医院职工。原告武辉与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武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武辉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