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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高中、陈修福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高中,别名叶修启,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2日被原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7日被原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陈修福,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9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连军,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及其辩护人郭衍杰,被告人宋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叶高中单独或伙同刘雪鹏(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开发区境内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并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陈修福、宋连军。被告人陈修福、宋连军明知电动三轮车是赃物,而低价将车出售。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叶高中系共同犯罪、累犯和一人犯数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修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修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叶高中伙同刘雪鹏(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轿车至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温馨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乔某“步步先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由叶高中交给被告人陈修福,陈修福明知是赃物,而将该车在柘城县马集乡东寺村低价卖给李某1。案发后,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2、2017年2月23日至24日凌晨,被告人叶高中伙同刘雪鹏预谋后,商丘市开发区长江路商都雅居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朱金彪“雷名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3、2017年2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被告人叶高中伙同刘雪鹏驾车至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电厂家属院北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河闲“美阳牌”封闭式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4、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叶高中采取撬门别锁方式进入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施庄村被害人赵某家中,盗窃其“雁歌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以低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5、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雪鹏至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铁路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2“盛奥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叶高中明知是赃物而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宋连军,宋连军自用一段时间后又经陈修福销售给柘城县马集乡东寺村村民陈明月。案发后,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某、李某2、赵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雪鹏、李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车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高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高中、陈修福、宋连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高中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高中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修福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连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故意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连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修福的辩护人认为陈修福认罪的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高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陈修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宋连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叶高中违法所得的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叶高中的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陈修福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连军的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叶高中、宋连军的罚金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修福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道强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