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朋、李兰与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朋,李兰,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朋,男,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李兰,女,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宁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朋、李兰与被执行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雅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