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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宜昌、张海燕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宜昌,张海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06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宜昌,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张海燕,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宜昌、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宜昌、张海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